私人照片被照相馆公开发布用作商业宣传,这侵害了消费者的哪些权益?一起来看看吧。
基 本 案 情
小郑与其配偶在A公司开设的照相馆拍摄了一组亲密照。2019年11月1日,小郑发现,A公司在其经营所用的微信朋友圈使用小郑与其配偶的亲密照进行拍摄业务宣传。
小郑认为,A公司未经小郑同意,即将其私密照片用作商业宣传,A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成本等开支共计72000元。
A公司辩称,小郑已经与其公司达成协议,约定A公司给予小郑折扣,其照片可用于A公司宣传使用。A公司是在2019年11月1日至20日在朋友圈使用案涉照片,时间只有20天,且只在微信上使用,没有进行张贴和对外宣传,不足以给小郑造成损失。
争 议 焦 点
一、A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二、如果构成侵权,A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A公司在案涉微信朋友圈向小郑发表致歉声明。致歉声明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内容,保留时间不得少于20日,朋友圈设置为所有人可见,允许查看范围不得少于最近一个月。
二、A公司向小郑赔偿15000元。
三、驳回小郑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1、A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示“本次拍摄作品同意商业用途宣传使用请签名:”的条款被排列在独立的边框中,且该条款后方有明显的留白。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需要被拍摄人在该条款后的留白处签名,方可视为其作出同意A公司对本次拍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小郑并没有在条款后的留白签名,故法院认定小郑并未同意A公司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
其次,A公司未经小郑允许,在其经营的微信朋友圈使用小郑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其行为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宣传,构成利用网络侵害小郑的肖像权。案涉照片属于小郑及其配偶的亲密照,A公司未经小郑同意即予以公开,亦侵害小郑的隐私权。但现并无证据证明小郑的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故小郑主张A公司侵害其名誉权,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构成侵权,A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A公司的主观恶意、案涉朋友圈留存时间、小郑必要的维权合理开支、小郑的取证支出,结合A公司因此获利益的可能性,酌定A公司向小郑赔礼道歉并赔偿小郑15000元。
法院认为,并未有证据充分证明涉案文章给小郑本人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且法院已经判令A公司赔礼道歉,故对小郑要求A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 官 说 法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留下的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接受的服务内容等,涉及到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经营者在业务活动中使用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对经营者而言,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经济价值,为经营者非法使用提供了利益驱动。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能被有效地保护,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宣传。经营者应自觉诚信经营,主动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秩序。同时,消费者也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谨慎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的亲密照,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取证存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