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编造发布谣言信息
触及法律底线
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日前
新会公安依法
对一名编造发布网络谣言的网民
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1月2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一网民在某视频平台发布短视频,称“江门市新会区发生了2名女子在公园被男子迷晕带到酒店实施强奸的案例”,并配有一张写着“重要通知”的图片。该视频一经发出,迅速引起网友的关注和热议,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新会公安接到线索后迅速反应,立即展开调查。经过多方调查核实,新会辖区并没有发生视频中所指的2名女子被强奸案件,确认视频中所指信息为不实信息。
为进一步打击整治网络谣言,有效净化网络环境,新会公安迅速行动,快速锁定发布谣言网民的身份信息。1月3日11时许,新会公安民警在蓬江公安的协助下,于蓬江区杜阮镇找到了发布谣言的网民黄某聪(男,31岁,江门开平人),并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问话。
经讯问,黄某聪对其为在网上吸引流量、增加粉丝量,故意编造、传播不实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新会公安对黄某聪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并责令其将相关谣言视频删除。
新会公安提醒
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都要遵循法律法规,广大网民切勿在网络上制造和传播不实信息。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呼吁广大网民文明上网,切实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共同努力,维护网络清朗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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